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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黃若美

  • 當事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2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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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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