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2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