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吳金芳
  • 法定代理人
    黃金水

  • 原告
    和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憲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14號原   告 和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水 被   告 羅憲堂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伍仟零伍拾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昭綾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