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16號
- 原告
- 新業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麟
- 被告
- 弘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俊
- 被告
- 林秀蓮即鈺峰保溫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