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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16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16號

原告
新業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麟
被告
弘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被告
林秀蓮即鈺峰保溫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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