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34號
- 原告
-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隆
- 被告
- 佶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瑀潔
- 被告
- 坤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兆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