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77號
- 原告
- 十分目鏡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克彥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良駿律師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計算式:占用面積41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0 元=170,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