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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3號

聲請人
佳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佳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91,76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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