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3號
- 聲請人
- 佳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佳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91,76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佳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91,76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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