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 被告
- 晉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認股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