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讓與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偉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