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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5號

確認債權讓與契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告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偉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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