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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讓與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吳金芳

  • 當事人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偉創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偉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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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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