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5號
- 原告
-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偉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