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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3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告
乙○○
被告
沅浩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經核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一定法律關係不存在,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薪資24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4萬元。

(三)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9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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