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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告
逢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惠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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