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46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甡吉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辛○○
庚○○
壬○○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