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邱育佩
- 法定代理人鄭中平
- 原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中平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康百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王燈棟 3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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