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鄭中平
原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告
康百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3
法定代理人
王燈棟
法定代理人
3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被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