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7、49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於法不合,自有裁定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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