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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7、49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於法不合,自有裁定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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