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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告
睿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晟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晟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96號1樓,被告丙○○之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街85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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