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5號
- 原告
- 睿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晟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晟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96號1樓,被告丙○○之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街85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