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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1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亞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亞鈺科技有限公司、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甲○○於民國98年1月20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同意對被告亞鈺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欠之債務,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範圍為限,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亞鈺科技有限公司依序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期限、利息各詳如附表所載),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屆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主債務人自99年4月8日起即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迄尚餘本金320萬1,55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經屢催未獲置理,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甲○○則以:契約上連帶保證人部分,確為伊所簽署。對於主債務人欠款及目前狀況,伊均不清楚等語為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2紙、約定書3份、借據及變更約定書各4紙為證;且為被告甲○○所未爭執;被告亞鈺科技有限公司、乙○○則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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