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6號原 告 甲○○ 被 告 京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林土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係以「京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抑或「林土城」為被告(經查京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呂芳嘉」,並非「林土城」。);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99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原 告於99年8月9日收受後,迄未補正明確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聲明,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