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安保有限公司
珈斌企業有限公司
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列三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6日以99年度補字第1555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