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0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統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7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10日於99年7月29日生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