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8號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律師
- 被告
- 大昌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5,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600元,原告僅
繳納3,000元,尚不足147,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