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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8號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律師
被告
大昌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5,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600元,原告僅

繳納3,000元,尚不足147,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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