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6號
- 原告
-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純純律師
- 被告
- 北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兩造間約定之OEM 代工製造契約請求被告債務不履行及違約之損害賠償等,而觀之該OEM 代工製造契約第19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6頁),兩造間之債務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