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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10號

原告
耀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丁○○、戊○○○.

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

陸仟柒佰參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

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114,000x1,557.63÷20=8,878,491)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尚不足伍萬貳仟

壹佰柒拾參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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