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090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廖培智
- 被告
- 采聯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宗禎
人
花松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陸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采聯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采聯公司)業經臺北縣政府於民國99年8 月4 日以北府經登字第0993146489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有原告99年10月29日民事陳報狀所附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9至31頁),且采聯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8頁),采聯公司應視為尚未解散,自應以全體股東林宗禎、花松文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采聯公司於98年12月間邀同被告林宗禎、花松文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並依該契約分別於99年3 月29日、99年4 月7 日、99年4 月13 日向原告共借得新台幣(下同)2,960,000 元。目前上開借款已有逾期多日、未依約按期繳款之情事發生,迭經催討未果,迄今采聯公司對原告之借款餘額尚有2,062,90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該借款經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規定,被告已喪失分期清償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依上開融資契約第6 條規定,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影本1 份、借據影本3 紙、TBB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1 紙、授信約定書影本1 份、被告采聯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2 紙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訴字第2090號│├───┬─────┬──────┬────┬──────┬────────┤│編 號│債 權 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台幣)│ │息)% │ │ │├───┼─────┼──────┼────┼──────┼────────┤│1 │ 409,083元│自99年10月1 │ 3.570│ 99年10月1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日起至清償日│ │ │至清償日,逾期6 ││ │ │止 │ │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利率10%,逾期6 ││ │ │ │ │ │個月以上,按左開││ │ │ │ │ │利率20%。 │├───┼─────┼──────┼────┼──────┼────────┤│2 │ 762,940元│自99年10月1 │ 3.570│99年10月1 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日起至清償日│ │ │至清償日,逾期6 ││ │ │止 │ │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利率10%,逾期6 ││ │ │ │ │ │個月以上,按左開││ │ │ │ │ │利率20%。 │├───┼─────┼──────┼────┼──────┼────────┤│3 │ 890,882元│自99年10月1 │ 3.570│99年10月1 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日起至清償日│ │ │至清償日,逾期6 ││ │ │止 │ │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利率10%,逾期6 ││ │ │ │ │ │個月以上,按左開││ │ │ │ │ │利率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