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吳振富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昇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28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昇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處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 197 號12樓、12樓之1 、12樓之4 、12樓之5 、12樓之之9 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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