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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88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88號

原告
乙○○
被告
臺灣喬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新臺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核其上揭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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