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16號原 告 陳家翔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瓊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被 告 東洲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被告兼上二人 之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之間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一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東洲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洲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