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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16號

上訴人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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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即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上訴人即被告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家翔與高瓊枝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一)上訴人等3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家翔部分乃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現上訴二審,依法即應徵第二審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二)就上訴人等3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高瓊枝部分乃為參拾參萬陸仟柒佰元,現上訴二審,依法即應徵第二審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肆拾元。上開(一)及(二)部分合計應徵上訴裁判費貳萬參仟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揭應徵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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