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18號
- 原告
- 陳光華
- 被告
-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咏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借款,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路○段25號3樓之14,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