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1號
- 原告
- 盛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博文
- 被告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吉姆克萊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惟依兩造間之「東森購物商品寄售契約書」第12條第1 款約定,雙方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所提「東森購物商品寄售契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