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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告
白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潭
被告
東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城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依其所提出之經銷合約所載,其第6 條第2 款約定:「…如因本約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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