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57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被告
- 偉成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戊○○ 同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26條之1、第24條、79條規定甚明。查被告公司登記股東為甲○○(兼董事)、戊○○、丁○○(即原告)、丙○○、乙○○,並於92年5月12日為經濟部廢止登記(本院重簡調字卷第10頁),依上開說明,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進行清算,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公司即應以其餘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83年7月2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董事甲○○所開設之億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億簾公司),而留存伊印章與身分證資料於該公司,嗣甲○○於83年10月29日另行設立被告公司,竟擅自利用伊留存於億簾公司之印章及身分證資料,將伊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迨於99年1月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下稱台北行政執行處)通知伊陳述意見,伊始知悉上開冒名登記之情事,因兩造間有無股東關係存在並不明確,致伊法律上之地位不安定,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保險卡、億簾公司基本資料、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台北行政執行處函為證(同上卷第7至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雖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惟兩造間實際並無股東關係存在,原告法律上之地位既不安定,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五、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求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自屬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