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1號
- 上訴人
- 昶億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聖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麗嘉企業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58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92萬8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1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麗嘉企業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58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92萬8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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