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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1號

上訴人
昶億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聖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麗嘉企業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58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92萬8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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