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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5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嘉湧
被告
卡哇伊寵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99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0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卡哇伊寵物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其中被告丁○○,原戶籍謄本誤載為莊如頻,茲業經更正)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9月4日起至100 年9月4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百分之1.575 (目前為百分之2.605 ),嗣隨前述利率變動而調整,按月清償本息,於未按期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分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時,即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及連帶保證書各一件、授信約定書四件。惟因被告卡哇伊寵物有限公司自99年3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目前尚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受償,迭經催告被告清償無效,爰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併為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證據或為任何答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及連帶保證書各一件、授信約定書四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既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辯論或提出書狀為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基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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