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16號
- 原告
- 汛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將訴之聲明由「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變更為「被告應賠償原告侵權損害100萬元。」,屬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7年2月15日自原告公司離職後,於同年3月連續並密集的在網路上散布誹謗原告所經營之『內蒙古小肥羊火鍋』(下稱小肥羊)商譽之言論,在雅虎及原告所設之留言版留言毀謗原告所經營之小肥羊餐廳,留言內容嚴重損及小肥羊之商譽。又被告更於97年3月17日發送電子郵件,以主題『驚爆內蒙古小肥羊火鍋經營危機』之電子郵件給工商時報記者姚舜等人,並附加標題『大陸餐飲品牌來台,水土不服難經營,內蒙古小肥羊火鍋對抗物料上漲壓力傳財務危機』等等不符真實情況的虛偽言詞,意圖製造原告公司商譽及信譽的損害,原告提起告訴,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刑事判決在案,認被告確實有加重誹謗之事實。原告所受之商譽及信譽的損害甚深,思及原告經營事業大不易,現今餐飲市場競爭激烈,形象與品牌的維護係原告花費許多心力及金錢資源造就之品牌風格,在市場上以獨特風味獨樹一幟,絕非一朝一夕。卻遭被告挾帶私怨報復甚且捏造文辭,欲製造媒體話題讓原告公司無法繼續經營,顯見其心態之惡毒與可惡。原告公司所經營之小肥羊餐廳係知名餐飲業者,原告為維護品牌形象所支出之廣告費用及原告公司長久以來的優良聲譽,絕非得以定額請求,被告不法侵害之名譽、信用,其損失重大而無從估算之。二家加盟商原本預計簽約及七家已簽約加盟商因為本件被告所為之上開事實而解約,造成原告公司的損害,原告遭育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蒙汗站前店)、佑語軒實業有限公司及黃朝宗等加盟商退約,另育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蒙汗站前店)對原告提有另案。被告行為影響我們整個小肥羊的品牌。
㈡內蒙古小肥羊火鍋以原告公司及訴外人龍喆餐旅有限公司(下稱龍喆公司)登記營運,對外提供餐飲服務及(蒙汗)加盟連鎖業務拓展,被告於當時擔任原告公司副總經理一職,深知原告公司對外普世認定及營運計畫並參與主導執行龍喆公司加盟詢問表及總部發展計畫。其名譽損害行為即為破壞原告品牌商譽,藉普世認定,至公司營業受損為目的。不只以網路直接散播不實言論,操作擴大影響,並以新聞稿誤導媒體。被告於刑事判決確定其犯行,並拘役執行完畢後,不承認其錯誤道歉,並於上庭中,仍不承認犯行。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即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侵權損害100萬元。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97年2 月間因個人創業自動請辭原服務之原告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並非遭受原告公司辭退,故絕無心有不甘毀損原告公司名譽之犯意事實。被告於離職後自行創業成立魔術盒子餐飲行銷有限公司,並於該公司之部落格中介紹曾服務之企業中列舉出原告公司(內蒙古小肥羊火鍋)之服務經歷,更無可能自行毀損原告公司名譽之可能。
㈡被告為光武工專電子科肄業,期間修讀電腦工程課程,依被告之學、經歷應知上網留言均有電腦IP位址可供追蹤,實無於自家住處以電腦留言作出妨害原告公司名譽犯行之可能。且被告從未進入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11號及臺北市○○○路○段176巷19號4樓從事對原告不利之留言。鈞院刑事庭亦曾請警方人員至上開處所進行調查,並傳喚證人周淑萍,確認部分留言已排除為被告所為,證人周淑萍於羅斯福路五段私人住處『台大庭閣』即為一例,尤其『台大庭閣』為一集合式住宅,更有警衛及各項門禁安全管理設施,卻依然遭人刻意在附近他處盜用上網,更遑論被告甲○○住處只是一出租套房,遭人刻意在附近他處盜用上網之可能性更高,且被告於住處有裝設無線網路基地台,亦未設密碼將網路連線上網鎖定,其上網連線訊號發送功能可達200公尺左右,並非全然無遭他人盜用之可能性,又被告於臺北縣三重市○○街46巷3號4樓之租屋處曾多次遭不明人士侵入,亦曾向房東表明應加強該棟出租套房之門禁管理,期間多次發現遺失現金、食物、衣物及車號BDE-095之機車。
㈢雅虎奇摩生活家網頁原即為提供網友公開表達對各間餐廳意見之網頁,該網站於首頁處均有公開告知網友應遵守之規範及觸法之可能性,然公訴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所載明之各項留言內容均未違反雅虎奇摩生活家之使用規範,亦未有網友檢舉。公訴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載明之各項留言內容在雅虎奇摩生活家內蒙古小肥羊火鍋網頁中均曾有其他網友反應類似之留言內容,足以證明內蒙古小肥羊火鍋確實存在部分具體缺失尚待改進。且平常店家一發現奇摩雅虎生活家網頁中出現不實之毀謗留言,均可在列印相關留言之後循司法途徑解決,但留言內容可立即通知奇摩雅虎生活家管理單位予以刪除,反觀原告公司卻將留言保留至97年5月1日奇摩雅虎生活家改版後將所有商家之留言全數刪除,原告之處理方式異於他人,是否另有其他意圖,可將不當留言之所有責任全數歸咎於被告一人。
㈣被告於離職後深知原服務之原告公司財務困難,故均未主動向該公司要求支付97年2月間應領之薪資。直到97年6月方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雙方於招開調解會之間時,原告公司之委任代表李姓及高姓經理亦曾向調解委員提出被告因交接不清楚及與原告公司仍有妨害名譽官司糾紛故拒絕發放被告97年2月間應領之薪資,因而協調未成。被告擔任原告公司副總經理期間長達十個月,確認原告公司確實面臨財務危機,期間屢有拖欠廠商貨款、拖欠員工薪資之情事發生。另原告公司已於97年8月7日申請停業,亦有多家廠商向被告表明該公司所開出之支票產生跳票之情事,礙於商場生態不願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但足見新聞稿內容均應屬實。
㈤公訴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提及以雅虎奇摩帳號『newsbb580704』之郵件信箱所發出之新聞稿,其內容大部分實為記者已公開發佈之新聞,並非憑空捏造以期妨害原告公司名譽之不實敍述,被告亦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詢時曾表明已看過相關新聞資料,亦曾向乙○○告知有相關新聞。又原告指謫被告於97年3月17日下午發送之新聞稿,被告僅曾於警詢、偵查過程中看過一次,被告除認為該新聞稿內之內容多數屬實之外,亦認為該新聞稿發送對象均為媒體記者,可見該新聞稿發送人並非有刻意以該新聞稿從事妨害內蒙古小肥羊火鍋店名譽之情事,而是企圖向媒體揭露原告公司經營之內蒙古小肥羊火鍋已陷於財務危機中,不應該隱藏事實真相對外招攬加盟,一但財務危機爆發,將使加盟主遭受莫大之傷害,何來毀謗內蒙古小肥羊火鍋店名譽之情事。
㈥被告於97年3月17日下午1時到下午2 時30分與味全公司業務專員曾嵩勳於臺北市○○○路捷運站旁之甜甜圈店討論進貨事宜,本項事實亦由味全公司業務專員曾嵩勳於刑事庭出面作證,證人曾嵩勳亦舉出是由公司電腦的報價單上確認與被告見面之日期與時間,並與自己的行事曆上記載吻合,然一審法官卻無採納,僅以老咖啡館三重店店長黃芝宜於警詢中之個人記憶作為證據,惟顧客來店消費數個月之後仍清楚的記住顧客是何日何時來店消費實屬難事,若因此判定被告於97年3月17日下午2時於老咖啡館三重店發送新聞稿,實難令人信服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為原告公司所經營之「內蒙古小肥羊火鍋(松江店)」之副總經理,嗣於97年2月15日離職。緣其離職後仍與原告公司存有薪資糾紛,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單一犯意,於其臺北縣三重市○○街46巷3號之住處,使用電腦上網至不特定人均得觀看之雅虎奇摩生活網內之上開火鍋店留言版上,並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號,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時間,接續在該留言版內多次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留言,而以在網路上散布上開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上開火鍋店名譽之事,使不特定之上網民眾得以點閱見聞。嗣其復承上開誹謗之單一犯意,於97年3月17日下午2時4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206號老咖啡館三重店之2樓,使用電腦無線上網,並以雅虎奇摩帳號「newsbb5807 04」之電子郵件信箱(署名為曉卉李),發送主題為「驚爆內蒙古小肥羊火鍋經營危機」之電子郵件給工商時報記者姚舜等人,該郵件並附加一份標題「大陸餐飲品牌來台,水土不符難經營,內蒙古小肥羊火鍋對抗物料上漲壓力傳財務危機」,其內記載「...(前揭火鍋店)最近更傳出財務危機,除了大肆發函給協力廠商要求延展票期之外,也對外以支票簽名有誤為由回收已經支付給廠商的支票,極有可能在夏季來臨前無法繼續在臺灣餐飲中經營下去」等情之新聞稿文件檔,而接續以發送電子郵件散布上開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上開火鍋店名譽之事,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2號判決被告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被告亦因此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9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6頁)。被告雖仍堅詞否認上情,而抗辯如上,惟查,被告所辯各節,業經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上訴審予以辯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查明認定被告有罪在案,是被告所辯,尚乏依據,洵無足採。足見被告確有上開妨害名譽之不法行為。
㈡按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以原告確實受有損害為要件,亦即原告須舉證證明其確實已因被告之上開妨害名譽行為,致原告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始能令被告負賠償之責。查被告上開妨害名譽行為之被害人為原告公司所經營之「內蒙古小肥羊火鍋(松江店)」,亦即原告,並非訴外人龍喆公司等情,已如前述。又依原告提出之龍喆公司加盟詢問紀錄表、總部發展計畫、育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蒙汗站前店)加盟意願合約書、佑語軒實業有限公司特許加盟契約、黃朝宗單點加盟預約書(見本院卷第85至125頁)所示,育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蒙汗站前店)、佑語軒實業有限公司及黃朝宗所締約加盟之對象為龍喆公司,並非原告,且無退約之事實。此外,原告就其主張「原告遭育司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蒙汗站前店)、佑語軒實業有限公司及黃朝宗等加盟商退約」等情,亦未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證明之,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乏依據,殊無足取。另原告主張二家加盟商原本預計簽約及七家已簽約加盟商因為本件被告所為之上開事實而解約,造成原告公司的損害等情,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乏依據,殊無可採。
㈢另原告雖主張因被告之上開妨害名譽之不法行為,致原告公司受有商譽及信譽的損害甚深,被告不法侵害之名譽、信用,其損失重大而無從估算之。被告行為影響我們整個小肥羊的品牌,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侵權損害100 萬元等語。惟查,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之上開妨害名譽之不法行為,而受有何財產上之損害等情,已如前述,又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為有限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之上開妨害名譽之不法行為,而受有何財產上之損害,自不得再依第195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給付任何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是原告上開主張,即乏依據,洵無足取。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編號│留言時間 │上網地點 │使用帳號 │留言內容 │├──┼─────┼───────┼──────┼─────────────────┤│一 │民國97年3 │臺北縣三重市永│beta790421 │... 我現在才知道原來我也被騙了,我││ │月13日晚上│福街46巷3 號4 │ │們也是只用了幾盤肉,現場可以選的菜││ │7 時10分許│樓(即被告住處│ │色真是少之又少,蛤蜊沒了,等了快30││ │ │) │ │分鐘才補,最後我是吃湯和飲料到飽的││ │ │ │ │,我是外縣市來這玩的,會來吃的原因││ │ │ │ │是想說大陸地區之名連鎖的應該不會太││ │ │ │ │爛,結果,我真的很失望,結帳時,櫃││ │ │ │ │檯小姐讓我們等了快5 分,因為她在講││ │ │ │ │電話... │├──┼─────┼───────┼──────┼─────────────────┤│二 │97年3 月13│同上 │tango5434 │天花板掉漆嚴重,桌面又髒,食材噁心││ │日晚上7 時│ │ │,湯頭鹹,魚又爛,豬肉片又肥,麻辣││ │17分許 │ │ │火鍋的顏色像加色素,很噁,很油膩,││ │ │ │ │跑兩天廁所,死也再也不去,冰淇淋被││ │ │ │ │挖的噁心ㄌ,廁所像剛過颱風,環境很││ │ │ │ │亂,貴又划不來,桂花茶的味道很淡也││ │ │ │ │很有冰箱味,茶因該放很久了,如果有││ │ │ │ │100 分給我給分,0.1也拿不到。 │├──┼─────┼───────┼──────┼─────────────────┤│三 │97年3 月13│同上 │zzcve520 │強烈建議在他倒店前去吃一次!!不然││ │日晚上7 時│ │ │以後愈不到這麼誇張的店啟不是太可惜││ │25分許 │ │ │!!!非常可怕的一家店~本來以為香││ │ │ │ │港的小肥羊生意那麼好台北應該一樣吧││ │ │ │ │,上星期三跟我男友兩人很高興的去台││ │ │ │ │北就是為了吃小肥羊結果大傻眼!!!││ │ │ │ │電話訂位時我還竊喜真幸運~在星期三││ │ │ │ │中午一點竟然有位置,結果我們到時加││ │ │ │ │我們也才三桌~到我們離開兩點多~整││ │ │ │ │個餐廳共四桌客人,不管再哪方面~食││ │ │ │ │材(是我吃過的吃到飽火鍋店最差的!││ │ │ │ │湯底呢~點了你就知道什麼是胸口碎大││ │ │ │ │石的感覺!狠心痛又悶到爆~海鮮也是││ │ │ │ │爛頭蝦跟臭臭扇貝...) ~環境裝潢一││ │ │ │ │點特色都沒有~服務人員面無表情~價││ │ │ │ │格硬是比人家貴~都令人想哭想哭~ │├──┼─────┼───────┼──────┼─────────────────┤│四 │97年3 月13│同上 │ada450621 │昨天去吃的,上菜速度超慢,肉片更是││ │日晚上7 時│ │ │誇張,等了快半個小時肉片都一直沒來││ │34分許 │ │ │,最後送來的還不是我們點的上錯好幾││ │ │ │ │次,不過我跟我朋友也都懶得等,有肉││ │ │ │ │上來就趕快涮來吃了,好幾次涮到沒肉││ │ │ │ │片吃,菜實在上太慢! │├──┼─────┼───────┼──────┼─────────────────┤│五 │97年3 月14│同上 │mongolia5367│1.食材不新鮮 ││ │日下午4 時│ │8 │2.火鍋用菜類/金針菇沒洗乾淨 ││ │28分許 │ │ │3.吃到飽的牛肉一下鍋馬上縮到比一塊││ │ │ │ │ 錢還小 ││ │ │ │ │4.服務態度超差,第2 盤肉點了3 次等││ │ │ │ │ 了10分鐘還沒上,第3 盤肉等了快30││ │ │ │ │ 分鐘...還沒上,我就走人了 ││ │ │ │ │5.大部分食材沒了也不補,海鮮吃到飽││ │ │ │ │ 的才沒幾樣 ││ │ │ │ │6.用餐環境感覺很差,要結帳時也等了││ │ │ │ │ 快5分鐘(結帳人員不見了) │├──┼─────┼───────┼──────┼─────────────────┤│六 │97年3 月14│同上 │gigiwu6688 │食材不新鮮加上需要服務時找不到員工││ │日下午4 時│ │ │,環境也太吵雜,吃起來很不滿意又貴││ │39分許 │ │ │ │├──┼─────┼───────┼──────┼─────────────────┤│七 │97年3 月16│同上 │romans4466 │很糟,湯頭很鹹(自己還加水稀釋)海││ │日凌晨1 時│ │ │鮮很少也不新鮮,桌椅很髒,地板有夠││ │33分許 │ │ │黏,點了肉片卻一直不來,最後問了卻││ │ │ │ │說服務生忘了點單,最糟的是這樣的品││ │ │ │ │質要530 10﹪吃了一小時後就認賠走人│├──┼─────┼───────┼──────┼─────────────────┤│八 │97年3 月16│同上 │jaky0000000 │有點貴,東西選擇不多,周五的晚餐時││ │日凌晨1 時│ │ │間去吃,在很少的海鮮選擇中,蝦子竟││ │44分許 │ │ │然賣完了,擱再來指數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