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44號原 告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游阿男即智群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均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參酌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