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藝明模具彫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盧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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