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唐森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委任保證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其與被告所簽訂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第10條約定:「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貴公司向法院起訴時以 貴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前揭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原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