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陳財旺
- 當事人林美櫻、與附帶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附帶上訴人 林美櫻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以上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回登記等事件提起 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8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512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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