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李一平

  • 原告
    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志吉律師 被   告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平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長裕欣葉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鴻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