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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告
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被告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平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長裕欣葉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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