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志吉律師 被 告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平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長裕欣葉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