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 原告
- 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麗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吉律師
- 被告
- 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一平
- 訴訟代理人
- 王迪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仁楹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長裕欣葉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