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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張谷輔

  • 被告
    江滄炫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滄炫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家 訴訟代理人 洪偉堂 訴訟代理人 簡麗兒 訴訟代理人 王慧綾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貳萬捌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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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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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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