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滄炫
- 訴訟代理人
- 吳雨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成家
- 訴訟代理人
- 洪偉堂
- 訴訟代理人
- 簡麗兒
- 訴訟代理人
- 王慧綾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貳萬捌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