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滄炫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家 訴訟代理人 洪偉堂 訴訟代理人 簡麗兒 訴訟代理人 王慧綾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貳萬捌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