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上訴人
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竣
被上訴人
一六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關於本訴部分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就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0萬9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