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5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契約第10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