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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格非
被告
臻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坤賢
被告
陳益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情,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7條、保證書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15、24頁),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聖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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