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冠昱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伍拾參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參萬零參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