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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朱耀平劉以全吳金芳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冠昱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冠昱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伍拾參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參萬零參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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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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