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 告 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原 告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被 告 俥傌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0 年2 月9 日、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2 件附卷可證。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