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喜凱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丙○○○等三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 號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仟玖佰肆拾陸萬零陸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
幣貳拾柒萬伍仟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