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 原告
- 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 被告
- 晉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股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