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60號
- 聲請人
- 宏晉鐵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俊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6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宏晉鐵工廠│台灣銀行五│96年8月3日 │65,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股分行 │ │ │ │ ││ │徐俊義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