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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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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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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顥昕實業有│彰化商業銀│98年11月30日│7,037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蘆洲分行│            │          │          │    │
├───┼─────┼─────┼──────┼─────┼─────┼──┤
│002   │西納寇爾國│第一商業銀│98年11月5日 │2,331元   │0000000   │    │
│      │際企業有限│行五股分行│            │          │          │    │
│      │公司  簡金│          │            │          │          │    │
│      │昌        │          │            │          │          │    │
├───┼─────┼─────┼──────┼─────┼─────┼──┤
│003   │昌旺企業社│第一商業銀│98年11月30日│10,249元  │0000000   │    │
│      │          │行三重埔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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