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74號聲 請 人 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5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琴茜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7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祺美家飾企│彰化商業銀│98年11月30日│328,000元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