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371號
- 聲請人
- 崧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鈞院98年度司催字第16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64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固已登載於新聞紙(該新聞紙附卷可稽),惟就原裁定所記載之內容,除支票附表部分之記載外,餘均漏未登載,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7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崧暉工程有│花蓮區中小│93年4月31日 │73,5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企業銀行蘆│ │ │ │ ││ │甲○○ │洲分行 │ │ │ │ │└───┴─────┴─────┴──────┴─────┴─────┴──┘